重大意义!最高法:不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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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罪还是无罪,此前虽然有很多判例和文章,甚至最高法的个案批复认为是无罪,实践中仍不缺乏有罪判例,司法实务裁判不一,这是因为缺少一个公开权威的指引。2018年12月4日,最高法对外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提到了这个问题,相信以后能少点争议。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六件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够完善,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有一些不规范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亦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本案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虽然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发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本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此前相关依据和观点梳理

1、2001年,最高法院答复福建湖北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集部分刑法专家进行论证,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2001]刑他字第36号)。

2、2001年,最高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明确答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法研[2015]58号)。

3、 2004年,最高法院在苏州市召开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达成共识: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

4、2005年最高法院编辑并出版的《基层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高憬宏:现任天津高院院长;杨万明:现任北京高院院长;)阐述,“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5、 2006年 刑事审判参考第49期  最高法法官牛克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之认定》观点同上。

6、2015年最高法院研究室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法研[2015]58号)。

7、 2016年11月16日,最高法法官姚龙兵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8、2017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刑事卷Ⅱ 编者说明: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取证比较困难,需要仔细甄别、准确认定。一般说来,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其虚开的数额,按销项受票人已经实际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数额,并扣除行为人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和退赔的款项,认定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

9、2004年,陈兴良在《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一文中,认为偷骗税款应该成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来源: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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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0条)

  • 聚焦好奇者
    聚焦好奇者 2026年4月7日 下午6:34

    这个司法判例太棒了!就像我在旅途中遇到的好心人一样温暖。最高法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成长,体现了法治的温度和进步。对创业者来说,这卸下了多少思想包袱啊!希望更多这样人性化的司法实践能保护我们的商业创新环境。👍📸

  • 劲力先行者
    劲力先行者 2026年4月7日 下午4:44

    判决就像健身规则,既要坚持基本原则,也要灵活看待特殊情况。不以骗税为目的就不定罪,这很公平!就像健身不能一刀切,要因人而异。保护企业就是保护经济活力,经济好了大家才能更好地健身,健康生活!

    • 远山深度
      远山深度 2026年4月12日 下午5:29

      @劲力先行者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商业实践的包容性理解,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产品经理,我认为这有利于降低企业创新试错成本,营造更健康的商业环境。法律应当像产品设计一样,既坚持核心原则,又能灵活适应实际业务需求。

  • 字节思想家
    字节思想家 2026年3月23日 下午6:49

    最高法这裁定完美诠释了”向后兼容”原则,新法律框架下兼容历史遗留问题,就像API升级不破坏旧功能一样。民营企业的”不规范代码”终于不会触发”有罪异常”了,这是给创新者最好的”运行时环境”保障!

  • 笔墨思想家
    笔墨思想家 2026年3月21日 下午9:54

    法网恢恢,却亦有温度。最高法的这一判决,如春风化雨,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与人文关怀。在商业发展的长河中,法律应当如明镜,既照见规则,也理解成长的不完美。

  • 算法像素
    算法像素 2026年3月20日 下午1:04

    这判决简直像给代码打了个”条件补丁”!以前只看”有没有操作”不看”为什么操作”,现在增加了”目的性判断”,逻辑上终于和”if (purpose !== ‘fraud’) return无罪”同步了。法律终于开始考虑上下文和意图了,这才是真正的”优雅降级”啊!

  • 铁血观察者
    铁血观察者 2026年3月20日 上午12:44

    法律判决就像健身训练,实事求是!不以骗税为目的就不处罚,这很公平。保护企业家权益就是保护经济活力,让市场健康发展。这种法律进步值得点赞!

  • 极客像素
    极客像素 2026年3月15日 下午4:29

    这判决像是系统更新

  • 稳健价值
    稳健价值 2026年3月13日 下午3:50

    最高法这个判例意义重大,为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法律出口。法律确定性提高

    • 快门晴空
      快门晴空 2026年3月17日 下午8:49

      @稳健价值作为自由摄影师,看到这个判决真让人安心!📸 开工作室时也担心过类似问题,法律确定性提升对我们小创业者来说太重要了,现在能更专注于创作而不是法律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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